开云网页版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党委书记俞海洛和院长刘宪亮是学院稳定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张惠贞、纪委书记王卫东为直接责任人,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院级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稳定内容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系部、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稳定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稳定工作者。
第三条 学院设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部,办公室主任为宣传部长刘卫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为保卫处长张建平。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督察和宣传教育,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稳定工作;
2.制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稳定的规章制度;
4.负责与学院各部门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奖惩;
5.定期开展安全稳定工作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落实整改措施;
6.负责制定、落实院级领导带班制度和中层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
7.负责进行安全稳定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
8.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条 学院应当定期对校舍进行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主要责任人 冯国峻)
第五条 学院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学院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学院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学院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学院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学院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主要责任人 曲新峰)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院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管理人员应随时登记。(主要责任人 李党生)
第七条 学院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院及各部门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学院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旅游、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学院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
学院应在学生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主要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主要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学院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主要责任人 学生处、团委及各系部负责人)
第十条 学院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发现有害信息应立即删除,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主要责任人 刘卫锋 王俊)
第十一条 学院应重视和加强车辆管理。学院的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符合安全标准。学院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天等恶劣天气,应坚决停运。(主要责任人 曲新峰)
第十二条 学院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主要责任人 各系部负责人)
第十三条 学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院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院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学生宿舍床铺应避开电源插座,远离吊灯、吊扇。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主要责任人 张建平)
第十四条 学院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不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和厂房。(主要责任人 刘紫婷 曲新峰)
第十五条 建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检查制度。学院有关部门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院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学院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主要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制度。将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列入对各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主要责任人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安全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学院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事件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河南省教育厅社政处,并在1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院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院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院各级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院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河南省教育厅社政处。
第二十二条 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安全稳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