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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开云网页版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2 19:25: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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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院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准郑州大学等19所高等学校章程的通知》(豫教政法〔2014164号),《开云网页版章程》已经由河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核准。

现将经教育厅核准的《开云网页版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将学院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不断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推动学院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

 

附件:开云网页版章程

 

开云网页版

201518

 

 

开云网页版章程

 

开云网页版始建于1929年,前身是河南省建设厅水利工程学校,历经河南省立水利工程专门学校、国立黄河流域水利工程专科学校、黄河水利专科学校、黄河水利学院、黄河水利学校等历史沿革。1998年在黄河水利学校和黄河职工大学的基础上建立开云网页版,黄河水利技工学校同时并入。2000年由水利部划归河南省,实行省部共建。学校秉承“守诚、求新、创业、修能”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努力办成“技能人才的摇篮、技术服务的基地”、“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开云网页版,简称黄河水院,英文译名为Yellow River Conservancy Technical Institute,简写为YRCTI

第三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kieyyuelmedical.com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南省开封市东京大道1号。

第五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足河南,面向全国。依托水利,服务社会”的办学定位,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发展之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办学水平,扩大学校的国际影响。

第八条  学校以服务国家科教兴国、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战略为己任,以服务水利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立足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结合,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推进学校的信息化和国际化。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为“守诚、求新、创业、修能”。

第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黄边蓝底,中间为双H变形黄色标志,下方红色数字1929为学校建校年份。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矩形,长、宽比为1.5:1,旗面海蓝色底,旗面左上角为学校徽志,徽志为纯黄色。在校外使用时,可在旗面正中添加“开云网页版”10个字,字为纯黄色。

第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开云网页版校歌》。

第十三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20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  学生及校友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本章程中规定的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中国学生。该类学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于海外留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学生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条件。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地参与奖助学金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了解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按规定公平获得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八)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师守德。

(三)努力学习,按规定完成学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个体和集体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开云网页版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教职工由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尊重、爱护、关心、服务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和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并可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在学校统一指导下,按照各自的机构章程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各民主党派,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开云网页版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开云网页版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组织的党内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调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揭发检举,根据具体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妥善处理。协助党委做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合党委组织部做好对党员干部的考察工作。在干部任用、职务评聘、选派出国、奖先评优等工作中,就党员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等。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副校长由举办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评议和决策等活动。

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掌握最新教学理念和教改信息。

(二)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审议和论证学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与评估、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四)根据生源变化特征、第三方评价和用人单位意见,围绕高职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及各类教学奖项等。

(六)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七)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八)对其他涉及教学工作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策。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系(部)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确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临时召集教代会主席团、代表团团长和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情况,予以确认。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建立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民主管理大会制度,二级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管理大会)在本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据《开云网页版学生会章程》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修订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置素质教育与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开展研究、指导、监督和决策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素质教育与学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围绕学生培养目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学生工作的政策,审定学生工作条例、改革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研究探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律,掌握学生工作最新动态,审定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做好学生工作。

(三)分析解决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热点性问题,接受处理学生申诉案件。

(四)集中处理学生在学习、生活、安全、卫生等方面出现的突发性事件。

(五)组织召开学生工作的研讨和交流,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健康开展。

第五十九条  教学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设置和调整系(部)。

第六十条  系(部)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是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系(部)党组织与行政机构共同决定本系(部)的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系(部)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学校工作考核、共同推进系(部)事业发展。

第六十一条  教学系(部)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系(部)发展规划。

(二)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专业招生意见。

(三)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人才培养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教学改革。

(五)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六)负责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开展校内实训室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七)根据专业特点,在学校指导下,依托行业,联合企业,校企合作进行人才培养、教师培养,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与指导,服务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九)提出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实训室、研究(开发、服务)中心等内部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并进行有效管理。

(十)制定系(部)内部工作分配、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的规则和办法,管理系(部)人员。

(十一)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  系(部)设主任1人,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视需要设置副主任,协助系(部)主任履行职责。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的发展规划、招生就业、教学改革、教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系(部)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六十三条  系(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系(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职责是:

(一)领导系(部)的思想政治,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反腐倡廉和安全稳定工作。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校园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措施。

(三)建设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组织开展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就业创业教育。

(四)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和贷款、勤工俭学等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以及干部培养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科学的人才需求预测为基础,从学校的性质、办学定位、服务方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针对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学校对专业设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学校定期组织各专业系(部)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内部和外部评价,对专业建设和发展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以专业评估结果为依据,对所设置专业进行调整、改造、重组,并建立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三)依法监督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不得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任意限制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以及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自主进行专业设置和调整,并自主确定学校的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

(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包括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技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境内外高校等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依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河南省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拥有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管理,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和河南省的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认真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据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教育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对社会捐赠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五条  对于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十七条  后勤工作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新型的后勤保障体系。向后勤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和质量后勤、节约后勤、平安后勤的目标努力迈进。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等单位多形式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学校人才、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为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行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依托优质专业资源,开展成人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继续教育,拓展继续教育层次。

第八十条  学校依托政府、行业批准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努力实现校企双方在设备、技术上的优势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校企双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八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开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若有与本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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